在國家計量檢定規程和部門、地方計量檢定規程中都明確規定了應使用的壓力校驗儀計量基準或標準,應按規定執行。壓力校驗儀計量標準或基準進行量值傳遞的最佳測量能力,至少應小于被檢計量器具最大允許誤差絕對值的1/3。所使用的計量標準應依據JJF1033-2008《計量標準考核規范》進行考核,并取得有效的壓力校驗儀計量標準考核證書。
儀器設備的配備要求應按照檢定規程中檢定條件的規定配備壓力校驗儀基準、計量標準器具(包括標準物質),以及配套設備。所配備的儀器設備應滿足規程、規范的準確度要求求其他功能要求,并經過檢定、校準,有效期內的檢定、校準證書,貼有表明檢定、校準狀態的標志。所使用的壓力校驗儀儀器設備必須在購置、驗收、建檔、檢定、校準、正確使用、維護保養、期間核查、修理、報廢等環節進行科學管理,使之處于受控狀態,以保證檢定結果的準確可靠。